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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

来源: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5日

一、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贷款额度可由双方协商,但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贷款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的贷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额不超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证担保贷款
  保证担保贷款是为满足客户生产、生活需要而发放的、具有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保证担保指以他人的资产作保证,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保证人负有连带偿还的责任。保证人可以是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公民。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书面授权除外),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不能作为保证人。
 
  贷款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可依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具体约定。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四、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信用社为满足客户生产、生活需要而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申请抵押贷款可用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信用社为满足客户生产、生活需要而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采取按季结息、到期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