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农商银行关于函证业务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5日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要求,我行函证业务实行集中处理,具体信息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部门:阜宁农商银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地址:江苏省阜宁县城南新区上海路459号(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
业务联系人:清算中心函证人员
业务联系电话:0515-87264612
邮编:224400
二、收费标准
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我行公布的《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市场调节价)》执行,出具单位银行询证函按100元/份收取,出具个人银行询证函按50元/份收取。
三、函证业务资料
我行目前接收现场函证(跟函)、邮寄函证及数字函证:
1.现场函证(跟函)办理资料: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公章的介绍信、载明跟函人员的银行询证函原件、跟函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特殊情况跟函人员与联系人的不符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
2.邮寄办理资料:银行询证函原件。
3.数字函证要求:本行已接入共享数字函证系统,已接该系统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可通过数字函证方式办理函证业务。被审计单位需开通企业网银数字函证功能,并能够在企业网银端完成授权操作。
四、函证业务范围及回函用章
函证业务指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获取在我行开立存贷款账户的客户授权后,以函件方式向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在函件上回复有关情况的业务。
我行各营业网点及总行均可作为函证收件人,总行作为询证函查询业务最高机构层级,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回函时统一加盖“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回函专用章”,实体用章与电子印章一致。
五、函证受理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对于不符合指引及我行公示要求的,我行将不予受理,并予以退函;对于符合规定的银行询证函,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函。
2.银行询证函须加盖被审计对象的预留印鉴,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银行询证函为A4单面打印,若多页次函证,页边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预留印鉴或公章。
3.银行询证函中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电子邮箱、扣款账户、公司经办人、职务及电话等内容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4.银行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5.银行询证函应明确第1-14项及附表中需要函证的项目,对于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得留白。对于用斜线划掉的项目或栏位,本行无需核实相关信息且不需要反馈。
六、服务与投诉咨询
委托单位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经办机构反映。
服务电话:0515-87264612
投诉电话:0515-69911111
本公告内容自2025年9月5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感谢您对阜宁农商银行的支持与理解!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5日